一、 征集内容
武汉城市形象标识设计作品包括抽象图案等。(含标准图形、标准字体、标准色彩及标准组合)。
二、 应征资格
具有专业设计水准的个人和机构均可参加。参与本次征集活动的工作人员和担任评审工作的专家除外。
三、 征集时间
2012年9月12日-2012年10月31日截止。(应征作品若以特快专递送达,时间以当日邮戳为准,征集截止时间后,送达作品均不具有应征资格。)
四、 征集作品要求
1. 主题鲜明,寓意深刻,符合武汉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城市定位,体现武汉提升创新引领、交通枢纽、产业带动和综合服务四大功能,建设幸福武汉、生态宜居武汉、文明武汉的城市发展目标。
2. 突出武汉特征元素,能准确表达城市个性特质,展现独特的自然地域优势,彰显独具魅力的汉派文化特色。
3. 创意独特,有丰富的形象表现力和艺术感染力,易于被不同地域和文化背景人士理解和认同。
4. 高雅美观,形式简洁,便于识别、记忆和推广,适合长期在各种介质的媒体上传播。
5. 包含武汉城市形象标识(以下简称为“城标”)的绘制形象、名称和设计说明,可由单幅图稿表现,也可以由不同色彩的多幅图稿组成。
6. 应征者可同时提交多套设计方案,所提交作品必须为原创,此前未以任何形式发表。并具备完整的知识产权。
7. 应征作品设计风格和类型不限,但必须符合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。
五、 应征文件
应征者须同时提交《武汉城市形象标识征集活动报名表》、《武汉城市形象标识应征承诺书》、《武汉城市形象标识设计方案》(含电子光盘)、《武汉城市形象标识设计方案说明》4份文件,任何一份文件缺少或不符合本规则,均不具备参评资格。相关资料请应征者登陆本次活动官方网站(长江网:http:// //www.cjn.cn/)或汉网http://www.cnhan.com/下载。
1.《武汉城市形象标识征集活动报名表》
应征者填写《武汉城市形象标识征集活动报名表》的信息应当与事实相符,在征集过程中,一旦发现相关信息与事实不符,递交的应征作品无效。应征者个人信息一概不得出现于设计方案中,违者取消参评资格。
2. 《武汉城市形象标识应征承诺书》
应征者必须签署《武汉城市形象标识应征承诺书》。多人创作作品,由创作者共同签署承诺书。应征者若为机构,须由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授权机构公章。
3. 《武汉城市形象标识设计方案》(含电子光盘)
应征作品设计方案(包括核心设计方案和扩展应用方案),以A4幅面白底绘制, 设计尺寸:120mm×120mm。每套设计方案应包括全彩色版和黑白版(网格图)设计图稿。作品不限于平面设计稿,可附加三维立体造型。应征者需同时提供可供输出的电子文件,以光盘形式提交,存储为JPG或TIF格式,分辨率不低于300dpi。为方便独立编号,每件应征作品必须单独提交设计方案。
4.《武汉城市形象标识设计方案说明》
应征者以A4规格纸张附上设计说明。主要阐述“城标”的设计思路,理念和含义,以简洁为宜。为方便评审,每件应征作品必须单独提交设计方案说明。
六、 文件提交
应征作品可通过特快专递或当面递交两种方式提交。应征者提交文件请自行密封,包装表面请注明“武汉城市形象标识征集”。
通讯地址:武汉市汉口发展大道357号田园商务大厦九楼,武汉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(邮编430024)
联系人:武 联
联系电话:027-82619962
以上为本次征集活动指定唯一投稿地址,其他地址一概无效。来件因延误、丢失、损坏、误寄、邮资不足、失窃等其他非主办方原因造成应征作品丢失或损坏的,主办方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七、 评审流程
1. 资格审查。主办方将对所有应征作品统一建档编号,并进行集中启封。
2.作品初评。11月上旬,专家评审组将对所有符合资格应征作品进行初评,选出10件入围作品。
3. 公众咨询。11月中旬,在活动官方网站集中展示10件入围作品,接受公众投票。
4. 专家复评。11月底,专家评审组对10件入围作品进行复评,推荐出3件候选作品。并将由指定评委指导候选作品作者进一步修改完善设计。
5. 最终审定。年底,根据专家评审组对3件候选作品的评审意见及推荐排名,主办方审议并最终确定武汉城市形象标识。
为使评审体现“公平、公正”的原则,主办方将邀请武汉市公证处进行全程公证。
八、 奖励办法
10件入围作品设计者每人将获得人民币5000元(税后)的奖励;3件候选作品设计者每人将获得人民币1万元(税后)的奖励。主办方对最终确定为武汉城市形象标识的作品设计者,奖励人民币10万元(税后),并颁发证书。奖励按就高原则执行,不重复奖励。
九、 作品处置
所有应征作品方案概不退还,创作者请自留底稿。
十、 知识产权
应征作品的著作权受中国法律保护。有关作品知识产权的归属,以《武汉城市形象标识应征承诺书》的相关约定为准。作品自成为城市形象标识之日起,一切知识产权(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,对作品的一切平面、立体或电子载体的全部权利)归主办方所有。主办方有权对成为“城标”的设计及其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、开发、修改、授权、许可或保护等活动。其他单位使用知识产权归属主办方的“城标”的设计及其作品,必须经主办方同意后方可使用。
十一、 其他说明
1. 主办方拥有武汉城市形象标识设计及其作品的最终决定权。
2. 主办方对本公告、附件及其补充文件拥有最终解释权。本规则未尽事宜,由主办方另行制定补充规则。